二十五、政策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单位)完成,重大政策由厅长指定处室(单位)或组织专门的起草小组完成。起草过程中,要主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注意政策之间的协调,保持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
二十六、重大政策应注意与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等规定相衔接和协调。在起草的政策条款上如果出现与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的,起草处室(单位)或专门小组应当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果现行政策将被起草的新政策所代替,必须在出台的新政策中写明现行政策予以废止。
二十七、政策完成起草后,有关责任处室(单位)或起草小组要正式行文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后再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根据政策内容送分管副厅长审阅,报厅长审签。
重大政策必须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协商一致,同时应附有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的目的、依据和必要性、主要内容、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福建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调研制度
二十八、实行政策调查研究制度。每项政策出台或研究重大问题之前都必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二十九、省厅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确定一批重点课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十、厅领导及处室同志深入到县(市、区)和企业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应事先准备调研提纲,做到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
三十一、由厅领导带队下基层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并在厅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处室同志下基层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研报告送分管副厅长审阅。凡是基层反映的问题均应认真对待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实行主办处室(单位)为主反馈的制度。
会议(培训)制度
三十二、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分管副厅长)专题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以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制度。厅党组会议制度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