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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修改)

厅长、分管厅领导职责

  六、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本厅全面工作,分管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以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

  八、副厅长(包括纪检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受厅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和专项任务。副厅长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分管之外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商量。

  九、厅长出国(境)或出差期间,其所负责的工作由副厅长按排序依次接替。副厅长出国(境)或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互为AB角中的副厅长接替,互为AB角的副厅长同时出国(境)或出差期间的工作,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

推行依法行政

  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在职能范围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十一、依法建立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厅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重大决策,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和信息工作机制。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十二、厅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三、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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