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347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及工作实际,厅办公室对原2006年省厅制定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征求了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厅领导审定。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总 则
一、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厅作为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省政府,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
三、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决议、决定,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积极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贡献。
四、本厅工作人员要履行
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厅各处(室)在厅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着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项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