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需要财务中介机构服务的本委相关业务处室或委直属单位,向委计财处提交中介服务需求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服务要求、服务费用参考价格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等。
(二)委计财处根据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提交的需求方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选聘方式,通知相关处室或委直属单位。
(三)由委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计财处确定的选聘方式组织实施选聘工作,产生选聘名单,委计财处、监察室全程参与,实施监督。
(四)委相关处室以委的名义、直属单位以法人名义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五章 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以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并支付,支付时间、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省经贸委对使用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财务性评估的中介服务费用,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财务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已经入库的财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计财处会同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核实后,报委领导批准,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剔除: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采取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的;
(三) 相关业务处室对同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展中介服务或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达2次以上(含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