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直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该事项的审批、审核、备案权限在本委的,应当在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涉讼;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五)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含业绩考核)应当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对委直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认为需要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其他事项,均应在本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
第四章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随机抽取;
(三)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单项业务中介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本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并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单项业务中介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在本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现场抽取2家或2家以上中介机构,分别通知这些中介机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同一事项的询价工作,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除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随机抽取方式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外,其他事项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聘财务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