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务中介机构入库条件
第六条 入选省经贸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的财务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法定机构批准的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入库专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含10人);
(2)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200万元以上;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评估中介机构入库专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具有资质的注册评估师8人以上;
(2)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100万元以上;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列入省经贸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的财务中介机构名单由省经贸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五)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状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员结构情况等;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七)省经贸委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省经贸委计财处会同监察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入库通知函。
第三章 需要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的项目,需由本委负责委托财务中介机构评估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除外),委相关处室可以在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
第十条 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下达后,本委需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的,委相关处室应当从委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