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计财〔2010〕649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选聘财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聘财务中介机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经贸委直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经贸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工作,是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及委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一定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省经贸委建立财务中介机构信息资料库,并按不同类型分设相关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经贸委及委直属单位选聘财务中介机构应当从该信息资料库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