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落实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闽质监食〔2010〕639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落实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71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整治超标准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工作方案》(闽质监食〔2010〕603号)加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顿,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根据《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规定,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企业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企业申请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否则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批准生产许可。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执行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一是对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无证生产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并按照相关规定查处。二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管理。在近期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产品的标签无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未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等问题。各地质监局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对产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审查日期、保质期、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字样等内容的,或存在虚假夸大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应责令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