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拓宽征地安置方式与途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新方式,要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角度,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被征地农民意愿、用地性质、区位、规模等因素,确定符合实际的安置模式。对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或土地开发整理安置被征地农民。对经济较发达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较多,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依托二、三产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农户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并允许股份转让。
五、加强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认真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强化征地补偿管理,坚持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有困难,确需委托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征地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应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征地审批的事后监督,督促所辖市、县按照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要求,按程序依法征收土地;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六、建立征地批后实施监督反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土地供应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厅,以便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