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气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16号)第
12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规定,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
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的范围
本市调整供暖期的时间范围是: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暖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暖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二、临时调整采暖期依据的气候情况
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延长供暖。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等可能对居民生活保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暖或延长供暖。
三、临时调整供暖期的程序
(一)提前启动供暖的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按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暖的条件。
2.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
3.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书面通知各能源供应部门,做好随时启动供暖的准备。
4.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暖的具体时间建议,并附市气象局提供的预报意见。
5.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暖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暖的指令,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