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投资申请和计划下达。已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要求,按程序上报资金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研究确定项目投资额,并按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省级投资计划。在省上下达投资计划前,省级项目须完成总投资20%以上,市(区)、县级项目须完成总投资50%以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建设资金。各市(区)、县和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按照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项目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工程监理也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管理。此次安排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植物油库设计规范》等进行设计和建设,工艺上必须包括粮情测控、环流熏蒸、机械通风、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普遍推广应用的工艺和技术,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照《粮油仓库验收规程》的要求,做好装粮压仓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省、市级粮油仓储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对县级粮油仓储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对以虚假材料骗取省上投资,或转移、侵占、挪用省上投资,或配套资金不落实、擅自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将按照国家和省上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