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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0―2020年)实施方案》和《陕西省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
  (一)省、市(区)、县三级粮油储备设施;
  (二)应急、应战储备设施;
  (三)配套设施:包括铁路专用线、散粮接发设施、玉米烘干设施、粮库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等;
  (四)农户科学储粮设施。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投资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省上按比例予以扶持,各市(区)、各县和仓储企业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四条 投资标准
  按照粮食储备仓容2700万元/亿斤、油罐500万元/万吨、成品粮油应急应战储备低温仓6000万元/亿斤、农户科学储粮装具500元/套的建设标准进行统一投资。省级粮油储备项目, 省级投资80%;市级粮油储备项目,省级投资40%;县级中心粮库项目,省级投资40%;大中城市成品粮油应急应战储备项目,对省、市两级项目,省级投资比例分别为80%和40%;农户科学储粮工程,省级补助30%。
  第五条 省上安排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市、县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减免和支持。市级骨干粮油仓储项目,市级负担40%,企业自筹资金20%;县级中心粮库项目,县级负担40%,企业自筹资金20%。

第三章 项目条件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条件
  (一)项目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具有一定的粮油经营规模和稳定、充足的粮源;
  (三)项目的审批、规划、土地征用、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手续齐备,涉及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配套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五)项目必须是省、市(区)、县粮油储备及配套设施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批制。省级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分别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市、县级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部门逐级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予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粮食专业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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