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0.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41.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集中区。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0〕37号)。

  42.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43.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退出机制。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44.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较大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追究市厅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45.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