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入国家和省、市的专项重点项目与技术创新项目;
(三)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出口创汇型项目;
(五)实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示范项目;
(六)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项目,企业信息化专业网站的建设;
(七)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上市等其他专项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单位(企业)发展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经费补助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可采取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的补助(贴息)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发展目标,拟定当年重点扶持项目指南。相关单位(企业)根据指南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企业)和项目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州市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严格执行《
会计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快报;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落实自有资金,并已签订贷款合同;
(六)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发展;
(七)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