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达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发展,支持园区建设和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质量、项目、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符合我市工业发展战略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
(二)重点扶持省、市工业发展战略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
(三)建立企业融资担保及风险补偿机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包括:
(一)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础建设及配套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