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0〕10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高校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市教委决定开展“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通过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建设若干个“创新基地”,形成一批适应高校特色发展、创新发展要求的,对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示范学校。
二、遴选条件
申报“创新基地”的高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就业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达到教育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学校就业工作“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市教委的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在保持较高就业率的同时,不断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在全国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深入系统开展就业和创业教育,根据本校的特点不断完善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相关课程列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并贯穿整个教学培养过程。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和措施,注重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同时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对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进行表彰与奖励,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五)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与用人单位合作建立固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高职院校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开展相应的教育教学,实现从毕业到就业的紧密衔接。学校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学校就业信息网站运行状况良好,充分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对就业有困难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做到重点指导、重点推荐、重点服务,成效明显。
(六)对本校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较长时期的跟踪调查,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用人单位需求,主动调整专业结构和招生计划,不断完善培养模式,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七)支持和组织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就业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较高、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