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断完善大竹县、开江县、通川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宣汉县开展试点,使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少于60%。(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局负责)
(5)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目录品种药物的质量标准,并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影响的调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商务局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3)逐步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和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落实“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补助”的政策。(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人事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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