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招生院校应明确春季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人。学校应认真制定招生录取程序,按照学校事先公布的经市教委予以备案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报考本校并达到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
(三)招生院校按标准录取新生,招生计划按实际人数在2011年学校招生总规模中安排。
(四)录取工作于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加分政策及分值
凡符合春季高考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少数民族、归侨青年及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六、收费标准
2011年春季高考招生的收费标准按照2010年秋季招生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加强监督与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将对2011年春季高考进行全过程监督。各招生院校在春季高考改革工作中,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八、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文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希望各院校认真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工作,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附件: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情况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情况一览表
一、本科层次
序号
| 学校名称
| 招生层次
| 招生计划
|
1
| 上海大学
| 本科
| 60
|
2
| 上海师范大学
| 本科
| 60
|
3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 本科
| 80
|
4
| 上海商学院
| 本科
| 80
|
5
|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 本科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