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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大学等8所普通高校参加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各招生院校应明确春季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人。学校应认真制定招生录取程序,按照学校事先公布的经市教委予以备案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报考本校并达到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

  (三)招生院校按标准录取新生,招生计划按实际人数在2011年学校招生总规模中安排。

  (四)录取工作于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加分政策及分值

  凡符合春季高考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少数民族、归侨青年及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六、收费标准

  2011年春季高考招生的收费标准按照2010年秋季招生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加强监督与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将对2011年春季高考进行全过程监督。各招生院校在春季高考改革工作中,必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八、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文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

  希望各院校认真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改革工作,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推进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附件: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情况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情况一览表

  一、本科层次

序号

学校名称

招生层次

招生计划

1

上海大学

本科

60

2

上海师范大学

本科

60

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本科

80

4

上海商学院

本科

80

5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本科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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