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的职责。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方式。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村(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服务水平。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要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做好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地方应当进行电子归档。要加强队伍建设,县及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
本意见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