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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辖区CDC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当采集10份左右咽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2)标本的运送
  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于12小时内运送至辖区CDC。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5)实验室检测
  1)各辖区CDC实验室接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应在12h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对于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CDC,在检测完成后24h内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对于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的CDC,在检测完成后12小时内,将结果报送市CDC,由市CDC将检测结果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市CDC,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由市CDC上送国家流感中心。
  2)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需在48小时内进一步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对于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CDC,自行开展病毒分离。对于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的CDC,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的,自行开展病毒分离工作;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的CDC,将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送市CDC开展病毒分离。
  分离到的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在完成标本检测后1周内,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和市CDC,非国家级网络实验室报送市CDC,由市CDC负责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报送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3、关联性发热病例监测
  (1)监测单位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监测对象
  具有发热症状的门急诊就诊患者。
  (3)监测方式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接诊医生在发现发热症状的患者时,应主动询问了解3天内其密切接触人群(指共同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或其他接触人员)中是否有类似症状人员,若该患者及其密切接触人群中发热病例达到3人及以上,接诊医生须填写传染病症状监测登记卡,4小时内通过《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5.207.141/zzjc/index.jsp)直报市CDC。
  (4)调查处理
  各区(县)CDC每日实时浏览监测系统,对于现住址为本辖区的报告病例,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将传流调报告上传到监测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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