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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各区县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聘到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4、在初级、中级、高级职务间晋升或破格聘任的,其聘任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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