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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按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一)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数。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比例设置按照《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沪人[199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1、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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