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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岗位设置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五)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

  2、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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