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0]330号)
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农业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97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5日
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业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