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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2010年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四)资金监管
  各接种门诊按照统一的登记要求,将接种人员的基础信息情况登记造册。市卫生局利用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套取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四、疫苗接种及管理
  (一)接种对象
  1、免费接种对象的资格认定
  具有本市居民身份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出生日期在1950年12月31日之前)的所有老年人;所有在校的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所有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的本国和外籍学生)。
  2、其他建议推荐接种的人群
  (1)5岁及以下儿童,尤其是2岁及以下的婴儿;
  (2)不具有本市居民身份证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
  (3)心血管疾病(除高血压)、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肝肾功能不全、血液病、神经系统疾病、神经肌肉功能障碍,代谢病等慢性病患者;
  (4)患有免疫抑制疾病的成人和儿童(包括药物或HIV感染引起的免疫抑制);
  (5)小于18岁青少年中长期接受阿司匹林治疗者;
  (6)长期居住在养老院和其他慢性病康复机构的人员;
  (7)准备在流感季节怀孕的妇女。
  (8)养老院和其他慢性病康复机构的工作人员;
  (9)5岁及以下儿童、60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他流感高危人员的家庭成员,及照看、护理他们的人员,特别是照看6月龄以下婴儿的人员;
  (10)医疗卫生保健人员。
  (二)被接种对象的适应症认定
  1、所有人员本着自愿接种的原则签订知情同意书。
  2、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掌握疫苗接种禁忌症
  (1)被接种对象具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种:
  ①对鸡蛋或鸡蛋制品过敏者;对疫苗中成分(活性成分、任何赋形剂、卡那霉素、硫酸新霉素、甲醛、溴化十六烷基三甲铵、山梨醇80等)过敏者;其他严重过敏体质者;
  ②曾患格林巴利综合征者;
  ③疫苗生产厂家的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的禁忌症。
  (2)急性发热、急性感染,慢性疾病急性发作的病人,待病愈后接种。
  (3)被接种对象具有下列情形者慎用:
  ①各类疾病的重症患者;
  ②凡健康状况不适者、禁忌症不易掌握者。
  3、在具体实施中,各接种单位如使用了非全市统一提供的疫苗,或者购入其它公司的疫苗,所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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