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卫保字〔2010〕3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个别地方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严峻。2010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8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火灾事故引起中央、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建筑火灾隐患。9月2日,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针对“1至8月份全国已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4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的严峻形势,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制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领导关于近期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卫生局决定在卫生系统组织实施为期4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等工作,通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效提升医疗卫生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着力解决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许可、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可燃材料装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确保卫生系统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医疗卫生单位,重点是“三种场所”和“四类建设”,即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内芯为可燃材料的彩钢板临建设施,“四类建筑”即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及其它消防安全不放心建筑。
三、整治内容
(一)施工现场应急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并能保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置并能保证正常运行,消防供水能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法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是否存在不安全用火、用电现象,是否在营业期间违章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是否按要求制定并落实灭火疏散预案以及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