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保障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要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要加大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广大统计人员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为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部署、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设立服务业统计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确定服务业统计人员和工作联系人,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着力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及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阜阳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协调全市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参与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服务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水上旅客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3.市民航局: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4.阜阳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铁路运输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