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客船、渡船定期签证期不超过30天,货船定期签证不超过90天。
第三十七条 单机功率22千瓦(30马力)以下、不具备安装声响号笛的机动船,必须按照《四川省小功率机动船信号管理办法》(暂行)配备红、白信号旗各一面,还应配备号锣和锣棒各一支,并按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十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驾驶人员应当随时保持了望,谨慎驾驶,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按规定用各种信号联系避让,双方避让意图统一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库区航道航行时,应尽可能按“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的方法航行。船舶在超越过程中应在不妨碍他船航道行驶的条件下,从前船左舷超越。船舶横越时,横越船应给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让路,不能在正常航行的船舶艏部强行横越。
第四十条 高速客船(艇)在港口及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避让非高速船舶,高速船之间相遇应各自靠右行驶。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确需在航道水域内采砂取石的船舶在水务部门审批前,应经当地航务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批准的水域范围作业,不得恶化通航环境。
因工程建设、施工或者挖砂采石造成航道碍航、断航或者航道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工程或活动,应当在事前报航务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抽水口管道、设施;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泵、缆桩等;
(六)港口、航道建设,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