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电站上游按大坝宽度2.5倍处两岸设置禁航标志、水面浮筒。禁航标志以下至大坝为禁航区,除电站工作船舶外,任何船舶禁止驶入该水域。禁航标志由电站负责设置。
第三十一条 在汉源、石棉两县交界处划定管理界限,界限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由石棉县海事机构管理,界限以下由汉源县海事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自用船舶、游乐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航行规定,禁止超过海事部门划定范围航行:
(一)航道、港口水域不得设置固定网箱、网具和从事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
(二)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游乐船艇(筏)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内航行;
(四)自用船载人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航行;
(五)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水库、湖泊从事经营性漂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的船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的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按照《四川省餐饮娱乐船安全管理规定》申请船舶检验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防污设备和船员;设置方便人员通行的安全辅助设施,船舶至少有一根锚链与岸上固定连接;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区域停泊或指定的泊位停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不得装卸、运输、储存剧毒危险货物和国家规定禁止船舶运输的其他危险品货物。
第三十五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船员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二)在遇有大风、大雾、大雪和水位或流量达到停航封渡或者航道水深不足及对航道水文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航行;
(三)能见度不良或夜间航行;
(四)船舶技术状况不良或者工具不齐的状况下航行;
(五)在禁止抛锚、停泊的水域抛锚和停泊;
(六)在值班人员不能保证船舶安全的状况下停泊;
(七)其它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