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