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雅办函[2010]2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关系办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养老保险。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