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雅安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雅办涵[2010]2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依托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担任,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政府依托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二、主要职责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故、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工作要求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抓紧协调完善各级组织管理体系,全面充实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工作。要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气象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落实资源共享、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制度。大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强化应急救援训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为全市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做出新的贡献。
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组建并挂牌,各县(区)人民政府将组建工作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公安消防支队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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