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桂价格〔2010〕374号)
各市、县物价局,自治区盐业公司:
最近,我区部分市、县出现多品种盐搭配销售、普通盐价格乱涨价等现象,消费者反映强烈。经自治区派员督查,以上问题得以基本控制。为加强和规范食盐价格管理,制止强制搭售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食盐价格监管工作。食盐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前段时间我区个别地方因强制搭售多品种盐引发食盐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然目前事态已基本平息,但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引以为鉴,做好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盐业公司、食盐经销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维护食盐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全区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根据国家计委《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7号)第
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的规定,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我区普通碘盐零售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盐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食盐价格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食盐,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的管理,确保食盐价格的稳定。
三、全区各经营单位必须做好食盐销售工作,严禁强制搭售食盐行为。普通加碘盐和多品种盐,是食盐专营的两种产品。作为专营机构,盐业公司各网点有义务向社会推介不同的食盐产品,满足不同需求,但严禁在全区范围内,以任何形式强制销售多品种盐而不销售普通加碘食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普通加碘食盐强制搭售多品种盐和非盐产品。各级食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盐务局关于重申禁止多品种盐搭配捆绑销售的紧急通知》(桂盐局运字〔2010〕3号)的要求,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和解决多品种盐搭配普通碘盐销售的问题,杜绝因搭售引发普通碘盐价格上涨现象发生,维护好食盐价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