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规定,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市场成品油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提高价格。提高后的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230元和220,调整后的汽、柴油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分别为每吨7820元和7080元。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90号汽油每吨为7420元,零号柴油每吨为6680元。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六、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除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外,供方应再另倒扣实际运杂费,实际运杂费用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七、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