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第五条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历年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见《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附件3)。
第六条 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二)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三)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四)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第七条 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存档机构是指我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2.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
附件1: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
已了解《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补缴政策,现申请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事宜,并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人申请补缴期间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本人申请补缴期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本人申请补缴期间没有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附件2: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