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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本次抽查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和至今未对督查组意见有书面反馈所涉及的8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工程项目。上述企业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对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公司定期检查和监理项目部例行自检制度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且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至今未对督查组意见有书面反馈所涉及的6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上述企业将整改情况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18个工程项目,所涉及的17家施工企业和12家监理企业(见附件3)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要求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市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举一反三,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动态监管工作,打击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对照本通报中列出的问题,一一进行整改,确保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1.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一览表

  2.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监理企业一览表

  3.通报批评的企业一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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