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1.施工、监理企业行为
(1)项目管理人员任命、变更手续不全。本次督查有39.6%的工程不符合要求。如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桂东·汇豪国际城9#楼项目部的所有管理人员,既无公司任命文件,又不在外省企业入桂施工备案表名单中。
(2)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或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总监和安全员不到位率分别占27 .1%、 12.5%和18.8%。从履职记录来看,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不到位或根本未履职的分别为58.3%、41.7%和47.9%;安全员实际未足额配备的占54.2%。
(3)施工企业还存在对建筑原材料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不严,不按监理单位或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不按规范要求执行验收制度,程序颠倒,验收人员资格不符等问题。
(4)监理企业还存在对监理项目机构不实行企业定期检查制度,相当部分监理人员业务不专、责任心不强,监理资料未按要求整理等问题。
2.检测机构行为
(1)不具备资质仍出具试验报告。部分县级试验室尚未资质就位,甚至计量认证已过期,但仍在出具试验报告。
(2)对检测报告的管理和检测报告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个报告编号对应多份报告;混凝土同养试块报告不标明累计温度;部分报告未盖CMA计量认证章、不标注样品编号和品牌信息;个别报告存在采用的规范版本过期、判定错误、检测数据明显失真的现象;部分现场检测报告未按要求附《现场检测见证确认表》;个别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存在不按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取样、检测人员未签上岗证号、使用的检测依据标准已过期、检测报告无报告编号、页码未受控等问题。
(三)质量控制文件和工程实体问题
1.质量控制文件
首先,质量控制文件不能真实反映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控制情况;其次,合格证明文件、复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不齐全。如水泥合格证未标注28d强度也无补强报告,钢材合格证上未标注批量等。
2.实体质量
(1)地基基础工程:部分工程没有按规范要求对基桩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而仅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基桩验收时无桩顶标高和桩位偏差图。
(2)钢筋工程:部分工程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设置箍筋,箍筋未做135°抗震弯钩,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主筋偏位严重,少数工程构造柱主筋不与上部结构连接;预埋拉结筋间距过大,植筋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进行抗拉拔试验;构造柱拉结筋长度不足且末端未设弯钩;主筋锚固和搭接长度不足,在同一区段内连接。此外,在建工程钢筋采用外包冷拉方式加工的现象普遍,导致约50%加工后的钢筋直径远小于规范允许偏差,在直径不合格的钢筋中,伸长率不合格的高达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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