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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2 、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对带有裁量权的行政许可时限和环节进行优化精简。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程序、决定的形式、送达和反馈等作出明确规范、便于操作的规定。具体要求:
  ( 1 )厘清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找出表述模糊、文字可作多种理解以及存在“量身定造”倾向、在规定之外抬高或降低“门槛”的条件。然后,按照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予以明确定性或定义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要求进行重新设置,以统一前置条件。规范前存在“弹性空间”的前置条件和统一后的前置条件,应以项目为单位对比列出明细表。
  ( 2 )厘清行政许可过程(含监督检查),找出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自主判断事实、作出或不作出决定的内容,然后予以明确判断事实的标准,明确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程序、时限以及告知、反馈方式。
  ( 3 )厘清行政许可方式,分类列明适用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并联办理、市场化运作和竞争择优机制的许可项目,并对时限和环节进行优化精简,分类编制流程图。
  ( 4 )经梳理后,列明行政许可项目所作出的承诺(包括许可程序、时限、环节及行使条件等)。
  3 、制定我局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具体实施办法。
  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当根据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 1 )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前期梳理工作由具体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单位)完成,在 9 月底前将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初步细化标准报法规处汇总。
  (三)总结验收阶段
  按照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局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须在 10 月底前完成,并根据验收要求于 11 月上旬前先行自查验收和总结, 11 月下旬前接受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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