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0〕868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承担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盟市、旗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承担的项目进行自查。按照《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查找漏洞,完善不足。根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的全面质量控制、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部督查前要全面完善相关工作。对工作敷衍,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的地区,自治区卫生厅将予以通报,2011年将不再安排相关项目。近期,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人员对相关地区进行督查。
二、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各盟市卫生局要强化管理,严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保证数据准确。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尽快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样品抽检任务,督促哨点医院认真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筛选和报送工作。
三、自治区卫生厅已将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下拨到各项目执行单位,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要求,加强经费管理,严禁占用、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地区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本地区的自查总结和附件中的有关表格于2010年10月26日前报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形成统一报告于2010年10月28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
联 系 人:路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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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