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杭甬运河上虞段桥梁安全防撞设施(第30标段)施工监理招标事宜的批复
绍兴市交通局:
《绍兴市交通局转报关于杭甬运河上虞段桥梁安全防撞设施(第30标段)施工监理招标事宜的请示》(绍市交〔2010〕57 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工程施工监理经两次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人均不足三家,根据国家《
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同意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不再进行招标,通过协商,委托给有意向的监理单位。
二、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等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强制性条件。
三、监理服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在允许的浮动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双方谈判、协商过程应当由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监理合同不得转包、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