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
(鄂办发〔2010〕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贯彻中央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和《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2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是构建具有湖北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高等院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
围绕推动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紧紧抓住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防范高等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在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校办产业管理、招生办学、教育收费、学术研究、学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推进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安全健康的育人环境,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纪委要充分认识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深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二、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根本,以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监管、规范权力运行为关键,以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抓手,着力防止和化解各种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