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行政问责,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行为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问责方式。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情节严重的, 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给予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三)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 一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并可给予停职检查或者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被问责事项影响面较大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向公众或者受害人公开道歉。
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处理。
责任人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妨碍调查,或者多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违反本办法所列多项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问责。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对过错行为负有部分或全部过错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责任人员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
(四)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要求责任人员背离职责履职,责任人员曾作抵制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程序、申诉控告按照《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