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农村信用社要依托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也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林业信贷业务,创新服务方式,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应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积极寻找结合支持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和资金需求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信贷模式。要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股份制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对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资金授信和贷款力度。要结合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通过林农联保的方式,积极发放林农贷款,切实解决分散的、森林资源偏少的林农贷款难问题,满足其资金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研究制定相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等管理制度。要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状况和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贷款率(贷款比例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同时,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
五、努力构建良好的林业融资环境
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并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要通过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和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