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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鄂林产〔2010〕149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市州县银监分局(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信联社、汉口银行: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去年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的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作为农村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巨资实施了一系列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但仍不能满足林业建设尤其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畅,我省林业发展相对滞后,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林业和金融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金融壮大、林农富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可以作为担保抵押物的森林资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已经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森林资源,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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