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经营性水利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种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权限对实施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大型项目代建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水利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中、小型项目代建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行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三)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类似工程设计或监理或施工业绩和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的单位,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代建资格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省水利厅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代建资格备案证书。只有具备省水利厅颁发的代建资格备案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备案其他资格条件另行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八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代建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具有代建资格备案证书的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