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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1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精神,在我省水利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代建制”是国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控制 “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的重要举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对于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型项目实施“代建制”,特别是在县级及以下水利工程专业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实施,对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为此,要求厅直属单位要大力推进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以下实施的项目每年应按一定的比例推进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或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法人职责的运行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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