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灾总体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采取听取当地党委、政府或民政等部门汇报和查看正式材料等方式,调查灾害发生时间、涉及范围(乡镇、村组)、灾害发生原因(以专业部门认定为准)、灾害特点,县级区域总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及伤病人口、转移安置灾民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成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家庭财产损失等总体情况。
(二)人员伤亡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调查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姓名及家庭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原因,因灾伤病人员数量、具体原因等情况。
(三)房屋倒损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深入连片倒房和倒房数量较多的乡镇或村组,必要时根据因灾倒房户台帐进行随机抽查,掌握部分有代表性的倒房户户主姓名、倒房情况、家庭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粮油、家电、家俱等),分析造成房屋倒损的主要原因和恢复重建困难情况。
(四)农作物受灾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深入农作物受灾严重的乡镇或村组,调查受灾农作物的主要种类、受灾状况及程度,分析受灾原因及对灾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损毁情况。灾情核查工作组应了解道路、桥梁、水库、堤坝、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学校、福利院、医院等设施受损情况。
第九条 灾区救灾工作情况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踪人员搜救、因灾伤病人员救治、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及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情况。
(二)转移人员安置方式、安置场所、安置人数、灾民吃穿住饮医情况。
(三)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卫生防疫等情况。
(四)灾区党委、政府领导应对灾害召开会议、决策部署、现场指挥,相关部门查灾核灾、安排救灾款物、抢排抢种恢复农业生产、抢修设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情况。
第十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在灾区应及时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如发现灾区存在灾情不实、灾民转移安置不彻底、生活救助措施不到位、倒房残留墙体有再倒塌危险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等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民政部门指出,并要求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根据所调查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分析灾情特点及程度、灾区生产生活现状、社会稳定情况和灾民吃、穿、住、饮、医等基本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