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规范灾区现场灾情核查,现将《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民政系统灾情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规范灾区现场灾情核查,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湖北省民政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灾情核查,是指上一级民政部门根据下一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所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评估、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保障灾情核查工作所需人员、车辆、设备和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安全、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一般灾害发生后,分管厅(局)长根据救灾处(科、股)的建议决定派出灾情核查工作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厅(局)长,人员从救灾处(科、股)、备灾中心中抽派。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分管厅(局)长报经厅(局)长同意后,决定派出由厅(局)领导带队的灾情核查工作组,人员从厅(局)机关抽派。
第六条 被抽派的灾情核查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携带必要的核灾工具,及时赶赴灾情核查目的地;不得从事与核灾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灾情核查工作组应采取点面结合、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深入受灾县(市、区)的重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细致的了解、评估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
第八条 自然灾害损失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