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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施工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5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合并填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

  (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

  (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

  (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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