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施工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层填报单位,即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层表,5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合并填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改统计培训学习,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进行统计调查;
(二)协助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投资数据;
(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
(四)对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核准、备案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