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企业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说明、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